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即被告丙○○
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55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40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丙○○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振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丙○○新臺幣貳萬元整,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丙○○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丙○○)
二、原告即被告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甲○○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甲○○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三、原告即被告乙○○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丙○○、甲○○二人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丙○○原告即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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