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小即不受父親關照,並時常無故受其責罵,且亦未曾領有零用錢。尤有甚者,聲請人之父可予其二女兒50萬元,卻不願借聲請人20萬元週轉,何況聲請人身為長子,又育有長孫,竟比女兒還不如!聲請人之父還時常在鄰居面前批評聲請人未賺錢給伊花用,惟聲請人出生即屬勞碌命,八字不旺、眉毛太疏,以致再努力亦無法改善,則聲請人找誰要錢呢?又聲請人之父天生嗜酒、吸煙、吃檳榔,鎮日借酒裝瘋致全家無法安心度日,聲請人之母亦遭其嚴重施暴,只得搬來與聲請人同住,直至聲請人之父往生後始返家鄉居住,實令人感嘆。聲請人之祖父生有四子,聲請人之父排行第四,但聲請人之祖父只照顧前三子,對聲請人亦如外人般不聞不問,而聲請人喜寫書法,長年與黑墨為伴,故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黑」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黑」,僅泛稱係因其對生父種種作為何等不平云云,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證姓氏「林」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更之姓氏「黑」,既非父姓、亦非母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其聲請,亦與法不合。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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