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位永樂
洪蔡阿珠林鐵清王炳河吳清懷上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貳佰元、四色牌貳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八六號被告位永樂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期滿未經撤銷,就查扣之新臺幣(下同)二百元及四色牌二副,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四色牌二副及現金二百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位永樂等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可按,而被告位永樂等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佐,是依據前開規定,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相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