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9號追加原告 謝翠蘭 訴訟代理人 王忠誠 被告 趙添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林子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