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 張玉鴻 即被告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哲安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