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陳語恩 被告 邱戊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