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5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55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56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高東寶 異議人甲○○原名 彭進博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8年3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ZEP021754號、彰監四字第裁64-ZEP021753號、彰監四字第裁64-ZEP021704號、彰監四字第裁64-ZEP0217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收費站之ETC電子收費車道,均不依規定繳費,嗣經相關警察機關對異議人逕行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均未收到舉發通知,且ETC機具沒有電源,不知餘額不足,為此不服而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國道收費站之ETC電子收費車道,均不依規定繳費之事實,有交通○○○區○道○○○路局岡山收費站98年3月26日高岡稽字第0980000488號函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取締照片及原處分裁決書共4份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所不爭執,實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上情置辯,惟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4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查本件舉發通知單原舉發單位以郵寄方式送達時,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而於97年9月30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該舉發通知單之文書合法寄存於仁武郵局,有卷附送達證書4份(彰化地院98交聲436卷第7頁、彰化地院98交聲439卷第5頁、彰化地院98交聲440卷第5頁、彰化地院98交聲441卷第5頁)在卷可按。而異議人之戶籍住所,自96年5月2日起遷入高雄縣○○鄉○○村○○路224之4號,至98年4月3日始遷往現住所即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5樓,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本院卷第12頁)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5份(本院98交聲1558卷第13至17頁)附卷可考。故異議人之住所於97年9月30日本件舉發通知單由郵政機關送達時,即為高雄縣○○鄉○○村○○路224之4號,堪以認定。從而,異議人辯稱未實際收到舉發通知單,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即無可採。
㈢至於異議人另辯稱ETC機具沒有電源,不知餘額不足云云。
經查,e通機右側上方操作按鈕,即可依序於e通機液晶螢幕上檢視卡片餘額、車型種類及電池電量。另當e通機低電量時,會發出警示聲(連續3聲短高音)提醒使用人,應儘速更換電池,有卷附交通○○○區○道○○○路岡山收費站98年3月26日高岡稽字第0980000488號函可稽(彰化地院98交聲436卷第10頁)。是故,異議人辯稱ETC機具沒有電源,不知餘額不足云云,顯不值採。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應可認定。
故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均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編號│裁決書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案號│├──┼──────┼──────┼──────┼─────────┼──────┤│1│彰監四字第裁│97年4月30日│岡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度交聲字│││64-ZEP021754│17時29分│(第7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第1558號│├──┼──────┼──────┼──────┼─────────┼──────┤│2│彰監四字第裁│97年4月30日│岡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度交聲字│││64-ZEP021753│13時57分│(第6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第1559號│├──┼──────┼──────┼──────┼─────────┼──────┤│3│彰監四字第裁│97年4月26日│岡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度交聲字│││64-ZEP021704│20時02分│(第7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第1560號│├──┼──────┼──────┼──────┼─────────┼──────┤│4│彰監四字第裁│97年4月26日│岡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度交聲字│││64-ZEP021703│17時41分│(第6車道)│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第156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