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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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進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4,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