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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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債權人 鄭金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冠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本金金額為何(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93年2月26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