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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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王隆畿 被告 王冠智
王明郎 王周甚 王耀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忠
王敦正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王根茂 被告王春
王記榮 周月燕 (即 王玉堂 之繼承人) 王淼寧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 王世杰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 王世緯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月燕、王淼寧、王世杰、王世緯為被告王玉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條第1、2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王玉堂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查王玉堂之繼承人為周月燕、王淼寧、王世杰、王世緯,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王玉堂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8年9月23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23459號函附卷 可佐 ,爰依職權命周月燕、王淼寧、王世杰、王世緯為被告王玉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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