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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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 王隆畿 被告 王冠智
王明郎 王周甚 王耀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忠 被告 王敦正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即 王根茂 被告王春
王記榮 周月燕 (即 王玉堂 之繼承人) 王淼寧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 王世杰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 王世緯 (即王玉堂之繼承人)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具狀追加聲明:「被告周月燕、王淼寧、王世杰、王世緯應就坐落雲林縣○○鎮○○○段○○○○號、面積二六一四平方公尺土地,被繼承人王玉堂公同共有十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並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