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金固
湯燈冬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燈冬與湯金固係父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庭成員,2人於民國107年5月13日晚上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因被告湯燈冬使用平板電腦音量問題而起生爭執,竟各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互毆及發生肢體拉扯,被告湯金固並將告訴人湯燈冬壓制在地上,致告訴人湯燈冬受有後頸部擦傷、左鎖骨擦傷、左腰部挫傷瘀傷、左手肘擦瘀傷及左手背、右前臂、右肘、右上臂、左小腿等處擦傷之傷害,告訴人湯金固則受有左手背多處抓傷、右下腿部3處擦傷及兩側前胸部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湯燈冬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湯金固涉犯刑法第280條、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湯燈冬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湯金固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湯金固、湯燈冬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趙彥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