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惠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惠意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廖惠意住所位於雲林縣虎尾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居所資料可憑,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