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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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簡銘圳 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6年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債務人於集順交通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6、10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⒐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⒑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2萬4,100元,而聲請人
前兩年支出高達40萬6,752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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