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告世鉅汽車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甲○○
5樓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員工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不得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行為等情,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有戶籍謄本
1份在卷可稽,又兩造間之員工保證書並未有合意管轄之條款,此觀諸卷附之員工保證書約定即明,是原告既係請求被告於2年內不得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行為,則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