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君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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