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高金財
兼訴訟代理 高淑娟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聲寶電視機1台鑑定為6,000
元+三洋一對一分離式冷氣1組鑑定為1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