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被   告  謝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里○○路13之1號,
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兩造
雖有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惟原告係法人且兩造簽訂之委託
貸款契約書為原告接受他人委託,代為申辦金融機構各類貸
款所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
定,自無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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