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柯翠英
上列原告因與 鄭富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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