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吳玉英 遺囑執行人 陳恂
上列聲請人因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公司間聲請
交付證券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證券(即附表
(一)所示之證券)之交易現值,並補連同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
叁拾陸萬零叁佰陸拾貳元部分,一併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公司交
付證券及存款,惟均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請求交付證券
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交付證券部
分核定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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