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38號
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簡政
相對人 高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83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12月9日
26,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2
113年12月2日
16,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3
113年11月11日
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4
113年11月1日
31,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5
113年5月17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6
113年5月2日
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7
113年4月12日
13,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8
112年9月14日
1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9
112年6月20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0
112年5月22日
2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1
112年3月14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2
112年3月6日
22,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3
112年2月2日
52,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