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38號

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簡政

相對人 高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83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12月9日

26,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2

113年12月2日

16,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3

113年11月11日

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4

113年11月1日

31,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5

113年5月17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6

113年5月2日

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7

113年4月12日

13,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8

112年9月14日

1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9

112年6月20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0

112年5月22日

29,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1

112年3月14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2

112年3月6日

22,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13

112年2月2日

52,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