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重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顏碧珍 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67,600元,應徵裁判費18,87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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