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1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是原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理由已經消滅,而被告亦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且羈押期間,家中生計已陷窘境,又其父身染重疾,乏人照料,急須被告返家照料安頓,爰聲請將其釋放或准予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駕公共危險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前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酒後駕車肇事逃逸,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予以羈押,及於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而被告所涉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尚未確定,且本院認其仍有逃亡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