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陳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 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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