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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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葉志松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受刑人葉志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6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438號│偵字第2164號│字第841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46│100年度訴字第1481│100年度交易字第37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0.21│100.12.29│100.12.3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46│100年度訴字第1481│100年度交易字第37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1.22│101.01.17│101.02.14│├─┴──────┼─────────┼─────────┼─────────┤│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24號│字第700號│字第945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3日│100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112號│字第911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1103號│1103號│││審├──────┼─────────┼─────────┼─────────┤││判決日期│101.08.29│101.08.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決││1103號│11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9.17│101.09.17││├─┴──────┼─────────┼─────────┼─────────┤│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05號(編號4、│字第4305號││││5為101年度執字第│││││4305號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案│││││羈押自100.10.16至│││││101.03.01共計138日│││││定刑後應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