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靖媚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下同〉100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於100年6月7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13,000元等情亦有債務人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所得扣繳憑單、第三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債務人服務報酬單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於100年12月13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償還新台幣4,000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384,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25.39。
(三)依內政部100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及綜合免稅額觀之,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不超過9,829元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約13,000元觀之,債務人已調整每月必要費用之支出為9,000元,顯已低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於更生程序中自行處分有效保單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清償債務的部分,雖債務人名下尚有四張有效保單,其現值約30,680元,有南山人壽保單明細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債務人須於更生程序中處分財產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名下財產多寡僅屬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且公允的標準之一,是以,該部分之主張於法無據,不允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3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512,365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84,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25.39%││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309,507元│20.47%│819元│││份有限公司││││├──┼─────────┼──────┼─────┼─────────┤│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0,261元│5.97%│239元│││份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42,320元│9.41%│376元│││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52,629元│10.09%│404元│││份有限公司││││├──┼─────────┼──────┼─────┼─────────┤│5│花旗(台灣)商業銀│153,248元│10.13%│405元│││行股份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227,730元│15.06%│602元│││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65,958元│17.59%│703元│││份有限公司││││├──┼─────────┼──────┼─────┼─────────┤│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0,712元│11.29%│452元│││份有限公司││││├──┼─────────┼──────┼─────┼─────────┤│合計│1,512,365元│100%│4,00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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