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欽桂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債權人 張黃春妹 債權人 張運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下同〉99年及100年所公佈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於100年1月3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67,340元等情,亦提出薪資資料、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100年10月25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償還新台幣25,000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2,400,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2.3。後經本院審查其更生方案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刪除非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另於100年11月29日陳報更生方案內容略為:每月提出薪資償還33,485元整,分8年清償,另每年提出年終獎金101,010元及考績獎金67,340元,依債權比例清償予債權人,清償總額4,561,36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61.4,並依附表一所載之方式對各債權人清償。
(三)依內政部99年及100年所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尚須支出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之半數,又需與其妹共同扶養父母,有關扶養其父母的部分,債務人有二位兄長以及一位胞妹,二位兄長分別為失聯及失業,實際上該二位兄長無法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其父母之扶養費,故債務人係與其胞妹共同負擔其父母之扶養費,本件個案得以與債務人共同扶養父母之人僅有其胞妹,倘仍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應扶養人數之比例列計債務人得支出之扶養費,將使債務人之父母的基本生活無以維持,債務人之更生履行將進而受有影響,故本院考量實際情形認債務人列計扶養其父母之一半扶養費為更生期間之必要支出並無不妥,另有關列計未成年子女教育費的部分,本院認縱債務人之經濟狀況陷於困頓,亦不得使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之受教權受到限制或剝奪,於擬定妥適之更生方案時,亦須將個案不同之情事列入考量,是以,此部分之列計亦屬允當,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提到支出退撫基金、公務員保險扣款、健保扣款、所得稅〈自民國101年後教職人員需扣繳所得稅〉均屬必要之扣繳款項,再者,債務人並無自用住宅,於更生方案中列計宿舍使用費亦屬維持生活所必須之支出,上開之列計亦屬允妥,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33,855元〈計算式:9,829元【個人生活費】+4,914元【分擔1位子女扶養費之半數】+4,000元【子女教育費】+6,000元【分擔父母扶養費之半數】+700元【宿舍使用費】+8,412【退撫基金、公保扣款、健保扣款、預估所得稅款之加總】〉限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67,340元,扣除每月償還33,485元後,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未逾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每月10日前提出薪資新台幣33,485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另外,每年2月領得年終獎金101,010元││及每年10月領得考績獎金67,340元,於領得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之當月10日前││,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每月提出薪資清償的部分,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另每年2月領得年終獎金101,010元及每年10月領得考績獎金67,3││40元的部分,以每年為一期,分8年共8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年為一期,於領得年終及考績獎金之當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期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430,068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561,36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1.4%││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353,023元│31.67%│10,605元〈每月薪資│││限公司│││〉││││││31,990元〈每年年終││││││獎金〉││││││21,327元〈每年考績││││││獎金〉│├──┼─────────┼──────┼─────┼─────────┤│2│甲○○○及乙○○│5,077,045元│68.33%│22,880元〈每月薪資││││││〉││││││69,020元〈每年年終││││││獎金〉││││││46,013元〈每年考績││││││獎金〉│├──┼─────────┼──────┼─────┼─────────┤│合計│7,430,068元│100%│33,485元〈每月薪資│││││〉│││││101,010元〈每年年│││││終獎金〉│││││67,340元〈每年考績│││││獎金〉│├────────────┴──────┴─────┴─────────┤└───────────────────────────────────┘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