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85號聲請人 吳連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廖美惠 為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6月5日士院景民司成101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宇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亦有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號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指派廖美惠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