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目前在監執行,需由原告預繳提解費始得進行本件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