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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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13號債權人大同日本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大同日本株式會社」外國法人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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