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告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芳芳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告 林西江
林金生 林錦蓮 林錦蘭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
理由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7日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為1億4,845萬8,000元【計算方式:占用面積1,362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9,000元=1億4,845萬8,
000元】(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嗣於108年6月24日更正聲明狀中,已變更占用面積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9年3月19日興土測字第43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即占用面積為1,443.41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5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733萬1,690元【計算式:1,443.41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9,000元=157,331,690(起訴時主張占用面積為1,362平方公尺,追加主張占用面積為81.41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萬3,51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6萬5,142元(見本院卷一第91頁),尚應再補繳6萬8,3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