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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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12號債權人 黃伯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惠真耀儀藥品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並補蓋正確章。
二、請提出懷德耳鼻喉診所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耀儀藥品企業社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石惠真即耀儀藥品企業社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載明金額之銷貨單等),並製作明細表,載明出貨日期、金額、註記依據、回饋金扣除之計算方式、總金額。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終止契約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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