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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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定融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袁烈輝律師被告 黃俊龍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陳佳瑤 律師 林盛煌 律師被告 賴明男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定融、黃俊龍、賴明男自民國100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定融等3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重大,被告楊定融、黃俊龍於起訴書記載犯行後均有出境大陸之紀錄,且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等係事先擬定犯後之逃亡、藏匿計劃,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復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