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

原告 谷昭蓉

被告 尹世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又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供其使用,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詐欺犯罪收受、提領贓款所用,竟仍於111年4月28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建工店,將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誠」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使用系爭帳戶,並領得12,000元之報酬。該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LINE「鐵塔軍團」群組,以暱稱「 王志銘 」向伊佯稱:可在「CoinUnion」APP投資比特幣、BWH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0時55分許匯款18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被告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伊財產權益,應負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伊在監服刑,並無資力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11年4月28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建工店,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誠」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使用系爭帳戶,並領得12,000元報酬。該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LINE「鐵塔軍團」群組,以暱稱「王志銘」向原告佯稱:可在「CoinUnion」APP投資比特幣、BWH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5月3日10時55分許匯款18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

 ㈡被告因不爭執事項㈠之行為,經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18號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號判決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確定。

五、本件爭點: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8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既將系爭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協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屬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原告,兩者間並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之責。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遭詐騙之18萬元,自屬有據。至被告辯稱現在監執行,無力清償等語,此僅係被告現實上有無清償能力之問題,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生何影響,要不得憑此免除被告賠償之責,是被告所辯,要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112年9月19日(見本院卷第34-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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