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178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怡華
法定代理人 陳素錦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178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向原告購買「台塑烯」產品,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14,750元,原告已全數交貨,此有電子發票證明聯2份和成品交運單2份可稽。嗣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並未如數支付貨款,遂簽立切結書切結分18期支付,並簽發18張本票作為各期清償之用,切結書並載明「若有一期不獲兌現,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第7期起即無力清償,故被告尚積欠7至18期票款共計319,609元,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被告就上開金額自應負給付之責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子發票證明聯2份和成品交運單、切結書、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編號
本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到期日
1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31日
2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1年10月31日
3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1年11月30日
4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1年12月31日
5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1月31日
6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2月28日
7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3月31日
8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4月30日
9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9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5月31日
10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6月30日
11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7月31日
12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8月31日
13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9月30日
14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10月31日
15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11月30日
16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2年12月31日
17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27,48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3年1月31日
18
TH0000000
111年10月7日
17,238元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明旺
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