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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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33號上訴人 林美瑤
李采璇 李婕宜
李佳容 李佳芳 李浩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 律師被上訴人 林榮泰
邵媚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委任關係之原因事實未盡明確,被上訴人主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1年11月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王銘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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