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1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原告與被告威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