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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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哲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和平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9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5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46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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