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抗告人 呂寳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秀治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熊祥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