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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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

抗告人 呂寳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秀治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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