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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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396號

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告 梁語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香君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2 年度 士小 字第 396 號裁定(112.02.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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