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丙○○
丁○○
號乙○○戊○○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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