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給付生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即 張茵喬 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枋民律師被告即吳協助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