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啓發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啓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姓名「乙○○」之記載,應為「張啓發」之誤載,應予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抗議到天亮』」後應補充「、『未獲官方回應,反課綱民眾再度衝入教育部』、『反課綱群眾圍教育部,要吳出面否則升級抗爭』」;證據欄(二)之「具結證述」應更證為「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同欄(四)所示之證據「104年
8月5日教育部長信箱受理案件000000000000號案件部長信箱分辦單1紙」與本案無關,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啓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僅因自覺求學期間長期遭受霸凌,認為教育部及歷任部長皆不處理,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不思循合法方式維護自己權益,並理性處理問題,竟率而以使人心生嚴重畏懼之文字恫嚇告訴人,應予非難,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身心狀況,暨其自陳之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被告行為固屬不當,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表示願向告訴人致歉之意,告訴人亦展現教育家之胸懷,與被告協調後,由被告透過網路公開道歉及承諾不會再犯,告訴人業已表示願原諒被告行為,給予自新機會,不再追究等情,有網頁截圖及告訴代理人於105年6月7日出具之陳述意見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第43頁),足認被告尚具悔意及改善可能性,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6010號被告乙○○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五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長期自覺訴求未被教育部接受,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他人人身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某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住家中,以網路連接雅虎(YAHOO)之公開新聞網頁議題:「抗議課綱,學生堅守現場抗議到天亮」,於上開新聞網頁下方公眾均得以發表及知悉他人留言內容之留言板內以「Macintosh」暱稱發表:
「給 吳思華 死!」、「斬首吳思華!」、「給他死!殺他全家!」及「弄死他!殺人償命,血債血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等言論,足使吳思華對自己與家人之人身安全心生危害安全之感。
二、案經吳思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偵查中供述,(二)告訴代理人甲○○之具結證述;(三)被告留言擷取畫面共15頁(四)104年8月5日教育部長信箱受理案件000000000000號案件部長信箱分辦單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被告乙○○雖坦承確實為上開言論,惟辯稱:伊頂多是妨害名譽並沒有恐嚇云云,然查,被告上開言論具體特定言明欲以「殺害」之方式傷害吳思華與吳思華之家人,顯已造成任何目睹之人心生恐懼並對自身安全有所疑慮,此亦有民眾投書部長信箱警告部長吳思華注意安危之信件1紙可證,被告之犯嫌,足堪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檢察官周懿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