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徐雲南.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皆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誤植為「00年0月00日生」,茲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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