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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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更正為「98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述判決正本及原本就案由欄所載「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係「98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之誤載,致有如案由欄所載之誤寫,然此誤載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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