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被告 黃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3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萬9,840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及收費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