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吳宥萱 被告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