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天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天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196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羅天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19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等罪,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
196罪所處之徒刑,向法院聲請合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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