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9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9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李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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