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71號再審原告 張源妹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美 合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82元(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4號裁定所核定價額),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任正人

更多裁判書